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市監檢測發[2021] 55號《關于國家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單位資質認定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對進一步規范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檢測機構不得單獨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應當由國家質檢中心所在法人單位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使用所在法人單位的資質認定標志,并加蓋所在法人單位的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允許在檢驗檢測報告上體現與檢驗檢測項目對應的國家質檢中心名稱。自2022年1月1日,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的國家化學建材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國家皮革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浙江)、國家電器安全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浙江)、國家預包裝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浙江)、國家電子商務消費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浙江)對外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將統一使用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CMA資質認定標志及檢驗檢測專用章,以落實法人主體責任。相關檢測業務流程不變。
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管理部(客服中心)
2021年12月23日